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:“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。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”:
(一)作品;
(二)发明、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;
(三)商标;
(四)地理标志;
(五)商业秘密;
(六)集成电路布图设计;
(七)植物新品种;
(八)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。
知识产权四大特征:
1、无形性
“知识产权”一词中的“知识”有其特定的含义,它指人类创造性脑力劳动所取得的“知识形态的商品”,由于这种特殊的商品在物理上不占据空间,从而使得知识产权有别于其它任何财产权而具有“无形性”的特征。
2、地域性
知识产权不是一种自然衍生的财产权,它的获得和实现必须经过国家法律确认和维护,且任何国家通常都不承认外国知识产权法可以适用于本国,所以经一国确认和授予的某项知识产权通常只在该国(地区)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,而在其它国家(地区)原则上不发生效力。
3、时间性
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所有权并非无限期地存在,即知识产权仅在一个法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,一旦超过这个期限权利便被终止,这时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便成为人们可以共享的公共知识或成果。
4、专有性
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,其法律特征具有专有性,即著作者、发明人、设计人、发现人等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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